建筑企業未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稅款涉稅風險
建筑業企業對于提供建筑服務項目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,實行預繳增值稅款制度,具體有空間范圍和時間范圍兩方面的規定,空間范圍的規定有:第一,跨市跨省提供建筑服務項目,需要在納稅義務發生時,向建筑服務發生地按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稅款;第二,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,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不發生納稅義務,但是應當在收到預收款時,不論是否是當地項目都需要預繳增值稅稅款,同一地級市內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,跨市跨省項目在項目發生地預繳增值稅;時間范圍的規定有:建筑業企業跨市跨省提供建筑服務,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應當預繳之月起6個月內預繳稅款。
建筑企業發生以上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,若未按規定預繳,將會面臨以下風險:
建筑企業若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,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稅款有關資料的,稅務機關會責令限期改正,并會被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嚴重的,會被處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。
應預繳增值稅時間到實繳增值稅之間超過6個月,將會被給予2000元以下的處罰,情節嚴重的,將會被給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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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責任編輯: ljn72372)